本細則依據《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》第二十條訂定之,旨在明確規範候選人保證金之發還程序。
保證金發還之對象,限於依規定完成登記且並繳納足額保證金之候選人。
保證金之繳納金額,依《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》第二十條規定為之。
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於期限內無息發還保證金:
非依《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》第八十三條規定應扣除保證金之對象。
其得票數達該選舉區選舉人總額百分之一或以上者。
學生議員候選人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於期限內無息發還保證金:
非依《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》第八十三條規定應扣除保證金之對象。
保證金發還程序如下:
選舉委員會應於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後七日內,依公告方式主動辦理保證金發還事宜。
保證金之發還,應以與原繳納相同方式為原則辦理。
候選人應依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方式、時間及地點,檢附原繳納保證金之收據,並填具保證金發還申請表件,完成領取程序。
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應由同組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,並於領收相關表件中載明款項實際領收人姓名。
候選人委託他人代領,應一併檢附下列資料:
委託書(應載明委託人、受託人姓名與學號、委託事項)。
原繳納保證金之收據。
保證金發還前,選舉委員會應依《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》第八十三條規定先行扣除相關費用,其餘額再行發還。
候選人得票未達門檻而保證金依法沒收者,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其申請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原繳納保證金之收據,如因遺失致無法檢附者,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為本人身分之佐證,經選舉委員會查核屬實後,始得辦理保證金發還:
本人有效學生證。
當學期開立之本人在學證明。
未於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期限內完成領取程序者,其保證金視為自動放棄領回權利,選舉委員會不再另行通知。
申請人文件不全或資料不符致難以查核者,選舉委員會應即通知限期補正。申請人應於《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》第二十條所定期限內完成補正;逾期未補正者,依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。
本細則未規定事項,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;必要時,得經選委會會議決議補充說明。
本細則經選委會會議通過後,陳主任委員公布後施行,並報學生議會備查;修正時亦同。